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請注意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逾期申報,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解決您所有會計稅務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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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分繳經核准後,簡訊逐期貼心提醒如期繳納!,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解決您所有會計稅務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者,該局將逐期發送手機簡訊或電子郵件,貼心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以免發生逾期繳納逕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補繳的憾事。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的國稅,包括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業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稽徵機關受理申請後從寬審認。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並如期繳納者,無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惟對於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一次發單通知全部繳清;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自滯納期滿之次日起依每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該局提醒,請已經稽徵機關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的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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